裁判文书详情

傅**与英皇娱乐会所、陈*、阳*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傅**诉被告英*娱乐会所、陈*、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陈*、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英*娱乐会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傅**诉称,被告在经营英皇娱乐会所期间在我处购买监控器材欠款96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3月付款10000元,剩余86000元尚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监控器材款86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设备的采购和安装我都不清楚,但我确实在原告提供的单据上签过字。

被告阳*辩称,与被告陈*的意见一致。

被告英*娱乐会所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向被告英*娱乐会所提供监控器材,经被告陈*确认全部监控器材价款合计96000元,已付10000元,尚欠86000元一直未支付。被告英*娱乐会所的登记业主为周良波,被告陈*、阳*系英*娱乐会所的实际经营人。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安装监控系统器材报价单、判决书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卖方依约提供货物,买方即应及时如约支付货款。被告陈*作为英皇娱乐会所的实际经营人确认英皇娱乐会所尚欠原告监控器材款数项额为86000元,现原告主张英皇娱乐会所支付上述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生效的(2015)库民初字第1235号、2511号判决书确认,被告陈*、阳*系英皇娱乐会所的实际经营人,为英皇娱乐会所的经营陈*代表英皇娱乐会所、阳*、自己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被告陈*、阳*应对英皇娱乐会所欠付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库车英皇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傅**支付监控器材款86000元;

二、被告陈*、阳*对被告库车英皇娱乐会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975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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