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与被告高东*、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对被告高东*、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7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减半收取35元,退还原告35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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