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陕西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李**、陕西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陕西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李**、陕西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60元,减半收取1568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