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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新市区阿勒泰路朋谊工程机械配件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诉被告新市区阿勒泰路朋谊工程机械配件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05.60),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2480.6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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