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许**以需重新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及补助金的相关手续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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