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新疆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哈中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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