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斯哈尔别克·马山与被告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斯哈尔别克·马山于2016年4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斯哈尔别克·马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斯哈尔别克·马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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