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宏泰**限责任公司、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66.44元,减半收取2333.22元,由原告新**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