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类*诉被告孙某某、王*、王*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类*以已与被告孙某某、王*、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王*、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类*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类*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王*、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类*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