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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王*甲与孙某某、王*、王*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类*诉被告孙某某、王*、王*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类*以已与被告孙某某、王*、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王*、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类*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类*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王*、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类*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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