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类*、王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以已与被告类*、王某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类*、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类*、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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