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新疆**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新**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投递费64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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