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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高云与被告奎屯**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圃、高*与被告奎屯**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圃、高*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苗圃、高*已与被告奎屯**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圃、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苗圃、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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