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豫径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豫径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9元,由原告杜**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范**、路玉梅、范才景与杨**、范**返还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文*与岳*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简传灯与皮志林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邵**与刘**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海**责任公司与叶城**有限公司、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学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郭**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奎**建材厂与江苏九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刘*、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