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沙依**源建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7月15日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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