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军诉被告吉木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作为类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邓*军于2016年3月30日以本案出现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邓**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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