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靖江市**有限公司与新疆中**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责任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靖江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5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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