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木乃**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程公司、杨**、第三人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木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8.5元,减半收取364.25元。由原告吉木乃**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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