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军诉被告吉木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作为类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邓**与吉木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作为类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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