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郑*、阳泉**有限公司与新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何**、阳泉**有限公司与新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新疆恒科**有限公司与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中**有限公司与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史淑叶与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路至爱好莱坞婚纱影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阳泉**有限公司与新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朱**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三道岭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克拉**发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盗门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