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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新建与新疆鑫**责任公司、纪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新建诉被告新疆鑫**责任公司、纪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新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新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新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新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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