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卡**坦诉被告**公司、和静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卡**坦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卡**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卡哈尔曼·苏力坦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卡**承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