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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宋**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2015)喀*初字第1239号民亊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的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努**及委托代理人依力亚尔江·依拉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宋**与曹**原系夫妻,双方于2014年2月25日在喀什市民政局协议离婚。2013年3月,曹**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同年5月21,原告到被告家中找曹**催要欠款,曹**给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2013年6月还清借努尔比亚借给我的现金(十一万元整)110000元整,在6月份分期还款,30天还完”。但还款期限届满,曹**未向原告偿还借款。2014年7月4日,曹**死亡。现原告以曹**死亡,其债务应由妻子清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曹**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由于曹**向原告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为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本案被告未提供本案所涉借款,系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为曹**个人债务的相关证据,也未向法院提供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相关证据,因此,在被告无证据证明本案原告同意或者知道该借款为曹**个人债务的情况下,该借款应认定为曹**与被告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虽称曹**涉赌成性,但通过离婚协议及证人阿**的证言,无法认定本案借款被曹**赌博所花,故被告辩解借款为曹**个人债务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现曹**已死亡,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被告应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宋**向原告努**偿还借款110000元,此款由被告宋**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宋**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前夫借钱赌博,对此笔借款不知情。2、上诉人前夫与被上诉人原属单位同事,单位上的人都知道其赌博是其唯一爱好,被上诉人理应知道,上诉人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也证明上诉人前夫赌博成性。此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让上诉人承担,请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努**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以下争议焦点:上诉人宋**是否应向被上诉人努**偿还前夫借款110000元有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中,上诉人前夫曹**向被上诉人借款,有出具的欠条在案佐证,事实存在,上诉人对前夫曹**向被上诉人努**借款发生在其与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上诉人以前夫向被上诉人借款用于赌博,对此笔借款不知情,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让上诉人承担的上诉理由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其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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