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新疆德**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投新**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国投新**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某某,我院于2016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原记载于李*名下的国投新**限责任公司出资额13414112.17元占国投新**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48%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新疆德**责任公司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