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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于熙重与王**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东疆、于**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4)库垦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富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石**、盛**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东疆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上诉人于**,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原审第三人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4)库垦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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