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建达混凝**限公司诉被告库**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库**建达混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29.46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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