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梅诉被告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35元,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上诉人新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陆**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马某某、王*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判决书
哈密市**责任公司与温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蔡**与朱**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奎屯**限公司与巴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魏丽诉奎屯温**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书
呼图壁**有限公司与马**、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呼图壁县**责任公司与宁**、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等3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