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和隆源**限公司起诉被告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和隆源**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和隆源**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的25元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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