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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伊犁南岗**责任公司喀赞其煤矿东*、新疆南**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伊犁南岗**责任公司喀赞其煤矿东*(以下简称喀赞其煤矿)、被上诉人**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5)伊**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喀赞其煤矿的委托代理人温晓军,被上诉人南**司的委托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5)伊**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吴*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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