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西天山国家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新**程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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