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西天**区管理局与新疆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西天山国家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新**程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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