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乌鲁**派遣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中粮储备奇台直属库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4日以需要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央储备粮奇台直属库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中央储备粮奇台直属库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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