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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新疆南**任公司、伊犁南岗**责任公司喀赞其煤矿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司)、伊犁南岗**责任公司喀赞其煤矿东*(以下简称喀赞其煤矿)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5)伊**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诉讼中,王**提出的十余项诉讼请求中,有若干项诉讼请求明显未经过劳动仲裁。然而,原审受理后,直接对此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其次,喀赞其煤矿系南**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审以喀赞其煤矿为南**司的分公司、喀赞其煤矿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南**司承担为由,判令南**司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并驳回王**对喀赞其煤矿的诉讼请求,亦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5)伊**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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