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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动车厂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锡山区骑匹狼电动车厂(以下简称骑匹狼厂)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骑匹狼厂于2016年3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骑匹狼厂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骑匹狼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已由骑匹狼厂预交),由骑匹狼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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