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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提与乌鲁木齐**责任公司、乌**铁路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阿**提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责任公司、乌**铁路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阿**提于2015年11月16日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阿**提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阿**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阿**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阿**提负担,余款5元退还上诉人阿**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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