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阿勒**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阿勒泰市恒阳环保建材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阿勒泰市恒阳环保建材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拖欠申请人欠款100万元,分三期支付,即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余款35万元于2017年10月26日前付清。如果被执行人按照约定履行,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的主张。被执行人自愿将该厂烧结砖作为担保物,申请人可以用产品抵偿债务。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已经如约履行第一期25万元。现申请人向我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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