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刘**、天安财**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12月24日对原告刘**诉被告刘**、刘**、天安财**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克*一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中,数额计算有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判决书正文第6页第9行:”以上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共计72531.79元(其中医疗费5355.68元,……,住宿费167元)。”

现更正为:”以上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共计75531.79元(其中医疗费5355.68元、……、住宿费167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二、原判决书判项:”一、被告天安财产**拉玛依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刘**赔偿各项损失72531.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现更正为:”一、被告天安财产**拉玛依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刘**赔偿各项损失75531.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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