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元,退付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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