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诉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5元,退还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