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于继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于继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元,退付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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