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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特变电**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与上诉人特**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工)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特变电工的委托代理人蔡*、谢*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特变电工要求田**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23819元、返还因违约行为所获收益160万元等上诉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

二、此案发回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田**、特变电**份有限公司已各预交10元),由本院分别退还田**、特变电**份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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