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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2015)塔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2015)塔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3.5元(上诉人刘**已预交),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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