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71.49元(原告已预交元),减半收取12385.75元,退还原告12385.7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新疆缔**限公司、张**与陇海**限公司、新疆青**有限公司、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新疆金**责任公司与新疆新**发有限公司、新疆新**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王*与泰康人寿**新疆分公司、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勘测总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安**有限公司与乌鲁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新疆缔**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詹**与喀什新**限责任公司疏**公司、喀什新**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环**责任公司与四川华**限公司,四川华**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齐**款有限公司与吴**、闫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乌鲁木齐**款有限公司与洪**、洪金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