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8.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07.8元,由原告龚**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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