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河子**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三团、第三人阙**、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河子**限责任公司要求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其以现有鉴定资料不齐全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河子**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河子**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34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石河子**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