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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三团、第三人阙**、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河子**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三团、第三人阙**、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河子**限责任公司要求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其以现有鉴定资料不齐全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河子**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河子**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34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石河子**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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