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新疆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限公司,被告新**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450元,减半收取229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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