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嘉**限公司与新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新疆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限公司,被告新**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450元,减半收取229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