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哈普·巴*诉被**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哈普·巴*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哈普·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哈普·巴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9.74元,减半收取3160元,由原告乌哈普·巴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