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汇**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7日10时45分在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新疆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新疆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66.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83.0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3283.0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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