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7.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33.57元,退还原告233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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