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9.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19.97元及邮寄送达费30元,由原告王**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919.96元,由本院向原告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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