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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阿市刑初字第10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阅读上诉意见书、依法讯问被告人,核对本案事实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一)票据诈骗罪

1、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代*找到被害人蒋某某让其投资自己经营的位于阿克**果手机专卖店,称让蒋某某投资20万元,承诺一年后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其30万元。被告人代*于当日给蒋某某出具了一张面值为30万元的转账支票。2013年11月,蒋某某到银行承兑支票时,被告知账户余额不足。案发前,被告人归还被害人蒋某某2万元钱款。

(二)合同诈骗罪

2、2012年10月,被告人代*谎称跟阿克苏移动公司有一笔供2500部维文手机合约,与受害人鲍某某签订协议,从鲍某某处骗得款项55.75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3、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代*称可以从深圳进到便宜的苹果手机为由与受害人艾某某口头约定帮助其购买15万元的手机,艾某某共支付手机款共计15万元。被告人代*在购手机未果后没有将货款还给艾某某。后*某某多次催要手机款,2014年3月4日代*将位于阿克苏市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抵押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经查实,被告人代*出具的该房产购房合同系伪造的,并且该房屋在其离婚时已经将该房屋分割给其前妻刘**。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三)诈骗罪

4、2014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代*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能快速办理驾照的信息。被害人苟某某看到后与代*联系。被告人代*称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指纹等资料,不用通过任何考试三个月之内就能拿到驾照,一个执照13000元。后*某某先后将身边10个朋友的身份资料及现金122000元交给被告人代*。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人代*利用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代*案发后未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人代*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220000元。二、被告人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蒋某某现金18万元、退赔受害人鲍某某现金55.75万元、退赔受害人艾某某现金15万元、退赔受害人苟某某现金12.2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上诉理由是: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罪罪名不成立,请求撤销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loz1loz受案登记表。

loz2loz被告人代*的供述。

loz3loz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三)借款合同、空头支票、账户交易明细表、合作协议、收条、银行打款凭证、移动公司结账明细、房产转让协议、房产合同。

(四)阿**法院(2014)阿市刑初字第942号刑事判决书。

(五)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六)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代*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上诉人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代*案发后未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酌情从重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原审法院已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代*上诉认为其不构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罪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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