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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责任公司诉代德力、玛纳斯县**限责任公司、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玛纳斯县**责任公司诉被告代德力、玛纳斯县**限责任公司、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玛纳斯县**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玛纳斯县**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玛纳斯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62元,减半收取35731元,退回原告玛纳斯县**责任公司357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731元,由原告玛纳斯县**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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